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
文件号 | 苏科规范〔2025〕3号 | 制发日期 | 2025-07-24 |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进一步做好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江苏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项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中,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江苏省注册或者登记的组织。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为关键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促进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技能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的思路、原理或者方法有创新,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其他技术,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技术技能创新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行业发展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技能创新;
(三)在概念验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是在成果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组织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江苏省注册或者登记的组织。
第二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
2.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3.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4.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
2.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
3.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4.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
2.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
3.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普及、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的;
4.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或者技能创新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四节 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是指候选者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三条 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节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出重要对策建议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20至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奖励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工作,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35至45人,设主任委员1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人,设主任委员1人。
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参评项目和人选的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各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方案,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初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7至11位专家组成,产生方式按照《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9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的“专家、学者”,是指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奖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四)近十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五)近十年以来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或者江苏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或者人选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协调被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被提名人选的所在单位公示被提名项目、人选主要情况等内容。单位提名的,还应当在提名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依据奖励条件、等级标准提名,如实填写提名意见,明确提名奖种、提名等级,并按照《奖励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要求,做好审核确认。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受聘于本省注册或者登记的组织,长期在本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者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候选人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四十一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形式审查通过项目、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条 通过专业初评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关科学技术内容提名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直接进行综合评审。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工人创新和科普项目除外)专业初评分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工人创新和科普项目专业初评可以采取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网络评审参评项目,按照技术领域划分成若干网络评审组,实行小同行评审,采取定性评价、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会议评审参评项目,按照学科、专业划分成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投票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专业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投票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第四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票产生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五十条 专用项目的提名、专业初评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的省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组建专用项目评审组,负责专用项目的专业初评工作。
专用项目提名、评审,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初评结果、综合评审结果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需要,对通过综合评审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选、组织,应当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六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一般不属于异议范围。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有关提名者发出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提名者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必要时,省科学技术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五十八条 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评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省科学技术厅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未完成异议处理的,中止相关项目、人选的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终止相关项目、人选的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终止相关项目、人选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异议项目、人选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第七章 授奖与监督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万元。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六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根据最终评审结果,按照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超出规定数量的个人、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监督委员会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三条 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相关规定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根据情节轻重,限制或者取消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六十四条 对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办法》第三十至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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