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
为全力缓解当下疫情冲击,聚焦中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缓缴减免各类税费。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加大税费抵扣力度。我市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
三、减轻企业房租负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市、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倡导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发挥“宁创贷”风险代偿资金池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放信用贷、首贷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贷款,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五、发放经营贷款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推动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支小支农,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1000万元以下、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三农”、科技、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开展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四方合作,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质押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免保费政策性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七、提升社保帮扶水平。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从9.8%下调为8.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财政、税务和人社部门认可后,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八、减少用工资金支出。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办理此类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公积金中心、总工会)
九、保障企业稳岗留工。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鼓励街道和社区招聘辖区内因疫情歇业或暂时停业的企业员工参与防疫工作,并给予临时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加快2022年度市级财政产业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十一、提供专项帮扶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会展旅游、仓储运输等中小微企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资金补助,尤其是对居民生活类经营单位进行重点帮扶,留住城市“烟火气”。其中,市本级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纾困帮扶资金不低于2亿元,鼓励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参照市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配套资金。(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防疫。鼓励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对能够严格执行防疫规定,及时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护消杀物资,积极做好防疫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防疫消杀资金补贴支持。将零售餐饮企业员工、出租汽车(网约车)驾驶员、道路客运驾驶员等群体纳入“应检尽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市区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商务局、交通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三、助力餐饮行业复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开展中小微餐饮商户帮扶行动,举办线上美食节等活动。支持企业品牌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提供到店自取、外卖送餐服务,推进中央厨房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减半收取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四、促进批发零售恢复。适时开展线上购物节促销活动,提高平台助企帮扶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优化首店支持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宁设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培育申报“省级示范步行街”。支持企业加快消费新场景建设。组织企业参加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帮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五、降低交通运输成本。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执行全市范围内收费站免费通行政策。对落户我市的基地航司给予防疫补助,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货运航班优先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南京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十六、推动文旅休闲回暖。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对评选为“金树叶”“银树叶”级旅游饭店发放市级奖励。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开展一线职工示范性疗休养,优先安排在南京市域内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总工会、财政局、发改委)
十七、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建立实施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交通卡口联动机制,推动物流运输畅通。对疫情期间为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等配供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或货值分档给予补贴。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十八、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开展涉企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研发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在宁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维权费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二十、形成惠企政策合力。市各有关部门同步制定惠企政策操作细则,明确操作流程、量化标准、执行范围,优化网络申报、政策咨询、免申即享等流程,确保政策能落地、可操作。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结合区情实际,同步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举措。(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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