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
文件号 | 市监质监发〔2025〕77号 | 制发日期 | 2025-08-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应急管理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为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重点劳动防护用品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重点劳动防护用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生产流通、采购使用假冒伪劣或过期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等知假售假、知假买假乱象,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同时发力,查处一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移送一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帮扶一批质量安全管理薄弱企业,压实各环节有关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产品准入、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等全链条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帽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矿用自救器等呼吸防护装备泄漏率、过滤效率、防护时间、呼吸阻力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阻燃服、防静电服、化学防护服、焊接服、熔融金属防护服等躯体防护装备安全防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等眼面防护装备透光性能、抗冲击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安全鞋安全防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安全带、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等坠落防护装备动态冲击项目、金属零部件耐腐蚀性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化学品及微生物防护手套、机械危害防护手套等手部防护装备安全防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
重点区域和对象:重点产品主要集聚地生产企业;五金劳保商店、建材市场、电商平台等含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场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
重点问题:生产领域存在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明示质量标准等问题;流通领域存在的销售无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部分电商平台在入驻商家审核和商品质量管控方面存在漏洞等问题;使用领域存在的采购单位知假买假,使用单位不履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和重点监管。对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对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生产许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和抽查频次,重点检查抽查五金劳保商店、建材市场和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
(二)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销售企业是否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验标签标识、合格证明,核对厂名厂址、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力度。
(三)严格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各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完善检查监控制度,严格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信息管控,对“防尘帽”“塑料帽”等易与安全帽混淆的产品发出风险提示;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销售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合规管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生产许可证等必要的质量标识证明,对有问题的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
(四)强化检验检测行为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抽查,重点检查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信息查询系统,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真伪查询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各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产品属性、赋码技术条件等因素,依法依职责指导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加强重点劳动防护用品溯源管理,推动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全链条质量溯源管理,逐步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可溯。要加强线索互通、信息共享等查处机制,在生产、销售环节发现不合格产品涉嫌流向使用单位的,或者在使用单位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溯源处置。
(六)加强采购、验收和作业现场管控。各地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重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按照“逢买必查”原则,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重点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费,施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安全防护费。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常态化排查,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使用单位按照GB 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系列标准、AQ 6111―2023《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GB 55034—202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重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员工查询生产、销售等信息,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重点劳动防护用品,不使用来源不明、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强化信用监管。各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公开、推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生产批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等信息。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生产、流通单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列入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实结论,冒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八)强化事故调查与执法查处。对因重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导致伤亡事故的,实行“一案多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提级调查,坚决斩断非法生产、销售链条。要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九)加强社会共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指导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重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完善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推荐性标准转强制性标准工作,逐步提升现行产品标准的性能要求;用好安全生产领域“吹哨人”制度,鼓励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内部人员报告产品质量问题,畅通举报渠道,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保障措施
各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细化任务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警示,开展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安全认知水平;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在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的同时,要注重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不同层级部门不得同时抽查检查同一经营主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注重总结经验和成效,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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