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简称:联合国GHS),因其封面为紫色,也常被称为“紫皮书”,是由联合国主导制定的全球统一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自2003年正式发布以来,联合国GHS每两年更新一次,首次修订于2005年完成;截至2025年,最新版本为第11修订版(GHS Rev.11)。
多年来,联合国GHS已被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采纳并转化为本地法规,广泛应用于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管理。
一、联合国GHS:发布第11修订版
2025年9月12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网站发布了GHS第11修订版(UN GHS Rev.11)。
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定义、危害分类类别、分类指南、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等重要部分,比如新增“全球升温潜能值”定义、新增危害大气系统类别、优化皮肤致敏分类指南等。
二、中国大陆:已实施GHS
我国自2011年起正式推进GHS的本土化实施。2011年2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GHS制度的全面启动。
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国家标准体系
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29–2013),共28项,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制定,为中国GHS落地提供了技术支撑。
2024年8月1日:新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正式发布,并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该标准参考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分类框架和术语定义。
2025年6月30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GB 30000.30–2025),参考联合国GHS第10修订版,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新增“退敏爆炸物”作为第17类物理危险类别,使中国现行GHS物理危险分类总数达到29项。
危险化学品目录及配套指南
2015年2月27日:十部门联合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步废止《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2015年8月19日:为保障目录有效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为企业提供分类判定与合规操作指引。
SDS和标签的编制标准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自2014年1月31日起实施;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修订中。
三、中国台湾:已实施GHS
中国台湾地区GHS实施与标准演进
2007年10月19日:中国台湾地区依据UN GHS Rev.1st,制定了《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简称:危害通识规则),并将其称为“中国台湾地区GHS法规”。该规则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7月3日:中国台湾地区将原《劳工安全卫生法》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其中第十条将“危险物及有害物”统一改称为“危害性化学品”。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附属法规《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于2014年6月27日相应更名为《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
2016年1月1日:中国台湾地区在工作场所已全面推行GHS制度,要求所有化学品按照GHS进行分类与标示。为给予企业合理过渡期,事业单位缓冲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全面合规。
CNS 15030系列标准的更新进程
2015年1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标准检验局参照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2011年发布),对CNS 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标准中的11项进行了修订。该系列标准当时共包含28项(含总则)。
2024-2025年: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一步参照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对部分CNS 15030标准进行更新。截至目前,该系列标准已扩展至30项(含总则),持续与国际GHS最新要求保持同步。
四、泰国:已实施GHS
自2012年起,泰国逐步在不同监管领域推行联合国GHS,由多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化学品合规要求。
2012年3月12日:泰国工业部(MOI)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55)发布《有害物质危险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相关规定,明确由工业工程署(DIW)负责监管工业用危险化学品。该通知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依据,并规定自2017年3月13日起全面强制实施。
2015年2月16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58)发布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家用化学品及公共卫生用途化学品,均需按照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实施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要求。
2021年11月30日:农业部下属农业局(DOA)在《皇家政府公报》(B.E.2564)发布公告,将渔业用化学品纳入GHS管理范畴,同样参照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执行。
2022年6月27日:工业工程署(DIW)进一步更新监管要求,在政府公报发布修订后的《工业工程署通知:有害物质生产或进口申报(附件5.6)》(B.E.2565/2022),并于2022年9月25日正式生效,强化了对工业化学品的申报与合规管理。
五、越南:已实施GHS
越南于2007年11月颁布《化学品法》,为化学品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越南政府陆续出台多项配套法令和部门通告,逐步构建起符合国际标准的化学品监管框架。关键配套文件包括:
第04/2012/TT-BCT号通知:由工贸部(MOIT)发布,明确了化学品的分类与标签要求;
第32/2017/TT-BCT号通告:进一步规定了安全数据单(SDS)及其他危害信息传递的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越南于2022年10月18日发布第82/2022/ND-CP号政府法令,对原《化学品管理法令》(第113/2017/ND-CP号)作出重要修订。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更新对致敏性物质的分类标准与限值;
对列入特别进口管制清单的化学品提出新的申报与合规要求。
紧随其后,2022年10月27日,工贸部发布第17/2022/TT-BCT号通告,对第32/2017/TT-BCT号通告进行修订,以确保SDS及相关信息要求与最新法规保持一致。
六、马来西亚:已实施GHS
马来西亚自2013年起,正式在工作场所推行联合国GHS,其核心法规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法案2013》(简称:CLASS法规2013)。
2013年10月11日:该法案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于次日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使用的工业化学品。法规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基础,确立了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的强制性要求。
2014年6月10日:为指导企业合规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部(DOSH)发布《化学品分类和危害公示行业操作规范》(CLASS ICOP 2014),同样基于GHS第3修订版。该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化学品分类清单;
第2部分:化学分类;
第3部分:危害传递: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
第4部分:商业机密信息(CBI)。
2019年10月11日:DOSH发布CLASS ICOP 2019第1部分,对危害物质的分类清单进行了修订和扩充。
2022年6月13日:DOSH公布CLASS法规2013的修订提案,旨在将法规整体与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接轨,涵盖分类标准、标签要素及SDS格式等方面的更新。
七、新加坡:已实施GHS
新加坡自2005年起系统推进联合国GHS的本土化实施:
2005年:成立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GHS实施特别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GHS在各监管领域的落地工作。
2006年:修订《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规法案》(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WSHR),首次将安全数据单(SDS)纳入法律框架,为GHS实施奠定法规基础。
2008年:正式实施GHS,并发布新加坡标准SS 586《化学品分类与危害信息传递》。该标准依据WSHR成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工作场所中化学品的标签和SDS管理。
2014年:参照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对SS 586标准进行全面更新,确保与国际标准同步。
2023年:进一步依据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修订SS 586系列中的第2部分(标签)和第3部分(SDS)。此次修订设定了过渡缓冲期,截止至2025年2月6日,以便企业有序完成合规调整。
八、印度尼西亚:已实施GHS
印度尼西亚自2010年起逐步推行联合国GHS,由工业部主导制定并持续更新相关法规与技术指南。
2010年3月:工业部发布第87/2009号法令(No.87/M-IND/PER/9/2009),正式引入GHS要求。该法规以联合国GHS第2修订版为基础,明确规定了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核心义务。
2010年4月14日:为支持法规实施,工业部配套发布第21/2010号法令(No.21/IAK/PER/4/2010),作为首版技术指南文件,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2013年4月12日:工业部依据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对原法规进行全面修订,发布第23/2013号法令(No.23/M-IND/PER/4/2013),取代87/2009,进一步完善分类标准与合规要求。
2014年1月28日:同步更新技术指南,发布第04/2014号法令(No.04/BIM/PER/1/2014)。该修订版指南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为企业落实GHS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临界值和浓度限值;
分类积木块;
SDS和标签的标准格式;
危险象形图的尺寸大小和布局要求。
九、菲律宾:已实施GHS
菲律宾自2014年起,在多个监管领域逐步推行联合国GHS,由不同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阶段实施。
劳动与就业部(DOLE):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
2014年2月28日:DOLE发布第136-14号部门令,题为《在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项目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指导原则》,正式将GHS引入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该文件以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为基础,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环境监管与高关注化学品
2015年5月19日:DENR发布行政令第2015-09号,启动GHS的分阶段实施计划。
2015年8月24日:DENR下属环境管理局(EMB)发布DAO 2015-09指导手册(即《EMB备忘录通告2015-011》),依据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率先对已列入《化学品控制令》(CCO)和《优先化学品清单》(PCL)的单一物质及化合物实施GHS要求。
此后,DENR通过一系列备忘录通告逐步扩大GHS适用范围:
EMB备忘录通告2017-010:涵盖高产量有毒化学品;
EMB备忘录通告2020-009:扩展至IATA和IMDG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有毒化学品;
EMB备忘录通告2021-009:将混合物纳入GHS管理范畴。
卫生部(DOH)——消费品领域
2019年6月及2020年8月:DOH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先后发布行政令与通告,明确将GHS作为消费品(如家用清洁剂、个人护理品等)的参考标准。
截至目前,在消费品领域,GHS标签的应用仍属自愿性质,尚未强制实施。
十、日本:已实施GHS
日本是全球最早采纳并实施联合国GHS的国家之一。其实施历程及适用范围如下:
实施进程
2006年:日本正式开始实施GHS,并发布了基于GHS第一修订版的日语版本。同年,推出了国家标准JIS Z 7251: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涉及化学品标签的规定。此外,还对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9年:根据联合国GHS第6修订版的要求,日本制定了两项新的国家标准:JIS Z 7252:2019《化学品分类》和JIS Z 7253:2019《标签和安全数据表》。这两项标准已于2022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目前,日本正在依据联合国GHS第9修订版的最新要求,对上述两项标准进行技术内容的修订工作。
适用范围
GHS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主要适用于受以下法律监管的化学品:
《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卫法)》(ISHL):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则》(2022年MHLW第91号令),作为ISHL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在SDS交付方式、显示内容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
《特定化学物质环境登记管理法(化管法)》(PRTR):对于含有PRTR规定的特定化学物质的产品,在SDS中需注明这些物质的名称、种类及其含量(精确到两位有效数字)。如果在SDS第三部分填写了非政令规定的名称,则应在SDS第十五部分补充说明政令规定的物质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毒剧法)》(PDSCL):根据PDSCL,销售或转让管控下的有毒物质、有害物质、特定有毒物质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SDS。
十一、韩国:已实施GHS
韩国自2006年起逐步引入并实施联合国GHS,通过多个部门的协同努力,不断完善其化学品管理体系。
实施进程
2006年:劳动部修订了《工业安全卫生法》(ISHA),开始在韩国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设定了不同的缓冲期:
物质:缓冲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日;
混合物:缓冲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日。
2008年:环保部对《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进行了修订,并开始实施GHS,以加强对有毒化学品的管理。
2015年1月1日:TCCA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两项新的法律:
《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K-REACH):主要负责新化学物质的注册。
《化学物质管理法案》(CCA):专注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025年8月7日:韩国雇佣劳动部(MoEL)发布了《化学物质的分类、标识及MSDS相关标准》(雇佣劳动部公告第2050-50号),取代了此前的Notice No.2023-9。根据新标准,所有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必须按照MoEL Notice No.2050-50的要求进行更新制作。
2021年1月16日起,韩国雇佣劳动部(MoEL)正式实施以下三项规定:
MSDS提交:针对MSDS对象物质的产品,进口前需完成MSDS提交。现有产品的最后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6日。
CBI申请:若产品中有商业机密(CBI),希望使用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则需进行CBI申请。只有经过审批后,方可在MSDS第3部分使用批准的替代名称或含量。
OR委任:韩国境外制造商可以选择符合雇佣劳动部令要求的韩国境内代理人,来处理MSDS提交和CBI申请等相关事宜。
十二、澳大利亚:已实施GHS
澳大利亚自2012年起正式推行联合国GHS,其实施以《工作健康和安全条例》(Work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WHS条例)为核心法律依据。
2012年1月1日:WHS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GHS在澳大利亚的全面启动。为支持法规落地,政府同步发布了配套文件,包括:GHS分类指南和安全数据表(SDS)。
2016年12月31日起:GHS要求全面强制实施。自此,所有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照GHS标准完成分类,并配备符合要求的SDS和标签。
2021年1月1日:澳大利亚参照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更新,并设定了两年过渡期,以便制造商和进口商有充足时间调整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及SDS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澳大利亚境内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识必须采用UN GHS rev.7标准。
十三、新西兰:已实施GHS
新西兰是全球最早采纳联合国GHS的国家之一,其实施历程如下:
2001年7月1日:新西兰正式启动GHS,率先在部分领域引入该制度。
2006年7月1日:GHS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化学品(包括新化学物质和已知化学物质),实现全面覆盖。
2020年12月31日:新西兰环境保护管理局(EPA)发布《2020年危险物质(危险性分类)公告》(Hazardous Substances(Classification) Notice 2020),该公告采纳了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并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为保障平稳过渡,公告为2021年4月30日前在新西兰市场流通的危险物质设定了4年缓冲期:相关企业最迟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产品分类、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文件的更新,以符合公告的要求。
十四、柬埔寨:已实施GHS
柬埔寨自2009年起逐步推行联合国GHS,主要通过一系列子法令和部门公告落实相关要求:
2009年10月20日:柬埔寨政府发布第180 ANKr/BK号子法令,首次将GHS引入国家法规体系,适用于化学品(包括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与标签管理。
2021年2月22日:为进一步完善法规,政府颁布第19 ANKr/BK号子法令,对第180号子法令的部分条款及附件进行修订,具体包括:
第7、12、13、14条;
有关危害信息的附件2、附件3;
有关SDS信息的附件4。
2022年9月2日:柬埔寨商务部发布第192号公告,针对家用化学产品提出新的标签要求,进一步扩展了GHS在消费品领域的应用。
十五、老挝:已实施GHS
2016年11月10日,老挝国会通过《化学品管理法》(第07/NA号),并于2016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该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将危险化学品定义为“符合联合国GHS标准、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标志着老挝正式将GHS纳入其化学品监管体系。
十六、尚未实施GHS
缅甸和印度目前尚未实施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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