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化审法》(1973年法律第117号)规定,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如须取得「判定通知书」,则需接受物质性状的事前审查。
该要求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申报类型:
常规申报:年活动量≥10吨
低生产量申报(LVE):年活动量1~10吨
日本官方近日已公布了对应窗口期——
注1:每次提交的截止时间为日本时间15:00(北京时间14:00),如果超过该时间则自动受理至下一个窗口期。
上述两类申报均需官方进行事前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向申报人发放「判定通知书」。
相关资料需分两步提交,分别对应两个窗口期截止日期。事前审查资料通过线上提交,包括新化学物质卡片及相关实验报告等;审核通过后,官方将通知提交下一步的申请书。申请书需线下邮寄,内容涵盖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用途相关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