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 文件号 | 司发通〔2025〕71号 | 制发日期 | 2025-12-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 法 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内设部门,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员名册,集中服务资源,提供专业仲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家仲裁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支持仲裁机构从商标专利审查员、预审员、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中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完善知识产权仲裁秘书的选拔培养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
二、完善专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门规则。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知识产权仲裁提供咨询、立案协助、庭前调解等支持。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为查明仲裁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支持有关产业商协会在章程中设立知识产权仲裁条款,推动商协会会员企业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支持仲裁机构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商协会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动选择仲裁方式依法化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专题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仲裁知晓度。
四、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工作。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完善工作机制,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加强工作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重点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公证、调解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专业高效化解。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打造若干高水平知识产权仲裁基础研究平台,结合知识产权重点工作需求,开展专题研究。加大仲裁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领域适用研究。分级分类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仲裁培训,提升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收集发布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有益做法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