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出台《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一是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分别达到3亿元、2..5亿元、2亿元人民币(均含本数)。
二是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
三是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75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还需同时满足10项基本条件。比如,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应当符合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淘汰类目录内。申请认定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滞后情形;不存在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
《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符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退出情形的,依法处理。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三次以上的;
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是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四是企业或其相关人员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逃避监管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安全环保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是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情形。
《办法》规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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