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正式发布《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条例》(Regulation (EU) 2025/2455),标志着其“一种物质,一次评估”(One Substance, One Assessment)原则迈入数字化落地的关键阶段。
根据该条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牵头建设并管理一个覆盖欧盟主要化学品监管领域的“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Common Data Platform for Chemicals)。
随着该平台搭建工作的启动,公众和企业高度关注:这个平台主要是给谁用的?是不是要“公开”更多的数据了?普通公众到底能查到什么信息?
一、“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欧盟“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共同数据平台)并非一个从零开始构建的“超级数据库”,而是一个面向整合与协同的数字基础设施。它的核心使命,是打通长期割裂的化学品信息体系。
长期以来,欧盟的化学品相关数据分散在多个机构和独立系统之中,形成典型的“数据孤岛”。例如: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负责管理 REACH、CLP、BPR 等法规下的注册与评估数据;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掌管食品、饲料及农药残留的风险评估信息;
欧洲环境署(EEA):汇集环境监测与人体生物监测数据;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拥有药品活性成分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资料;
欧洲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EU-OSHA):聚焦工作场所中的化学品暴露监控数据。
这些数据不仅存储于不同平台,格式、标准和访问权限也各不相同。即便是监管机构,在对同一种化学物质进行综合风险评估时,也常常需要在多个系统间反复切换、手动比对,效率低下且易遗漏关键信息。
共同数据平台正是为解决这一痛点而生。它旨在通过统一的数据架构与标准化接口,将上述分散资源有机连接,实现数据的“可发现、可访问、可互操作和可重用”(即 FAIR 原则),从而提升化学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二、平台主要是给谁用的?
从功能定位来看,共同数据平台具有“对内强化监管、对外优化服务”的双重属性:
?对监管机构:一次“内部能力升级”
共同数据平台首先是一个服务监管决策的工具。对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主管部门而言,其最大价值在于:
在评估化学品风险时,可以一次性查看来自不同法规体系的全部数据;
避免同一物质在不同法规下被重复评估或得出不一致结论,为欧盟提出的“一种物质,一次评估”监管理念提供技术支撑。
?对公众和企业:查询体验的改善
对普通公众和企业来说,共同数据平台并不意味着数据突然大规模公开,也不是增加新的合规负担,而是将原本已经依法公开的数据得到更集中化的呈现。
换句话说,公众能看到的依然是法律规定“可公开”的数据,只是查询更方便、信息更完整了。
三、平台会收录哪些类型的数据?
?三大核心数据来源
法规强制数据:涵盖附件 I 所列的约 70 部欧盟法律(如 REACH、CLP、农药、生物杀灭剂等)下产生或提交的所有化学品数据。
研究与项目数据:来源于欧盟、成员国或国际科研计划、监测计划中的化学品相关数据。
自愿提供数据:成员国、第三方国家、研究机构或国际组织自愿提交并被采纳的数据。
*注:对于毒物中心(Poison Centres)收到的高度敏感的危险混合物具体配方数据、化妆品通报(CPNP)中成品商业信息,以及各监管机构的内部决策文件,原则上不纳入该平台。
?九大服务模块
IPCHEM:环境与人体生物监测数据中心。
参考值库:展示各类法定和科研参考值,即最大暴露量或排放量。
研究通知数据库:记录企业委托研究的轨迹,防止“择优提交” 。
监管流程数据库:展示物质在各法规下的当前监管状态。
产品/物品数据库:专门追踪物品中的化学物质。
替代品库:受关注物质(SoC)的替代品数据。
法规义务库:各法规中规定的化学品相关条款及合规义务的信息。
标准格式和受控词汇表:各法规下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术语表,比如 IUCLID。
环境科持续数据库:与化学物质或材料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可持续性评估相关的任何数据,包括资源,排放,可再生副产物。
四、数据保密性和访问权限如何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收录并不代表数据公开,法规设定了差异化的访问权限机制:
监管机构(全权限访问):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主管当局以及 ECHA、EFSA 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履行监管职能,可以访问平台内所有数据,包括非公开的原始研究报告和商业秘密(CBI)。这类访问通常具有审计追踪功能,以防滥用。
公众及企业(有限访问):普通公众和非监管机构用户仅能访问非机密信息。凡是在原始法规(如 REACH 或农药法规)下被认定为保密的信息,在该平台上将继续保持保密状态。
五、平台在什么时候上线?
从时间安排来看,共同数据平台并非一次性上线,而是采取分阶段建设和逐步接入数据的方式推进,是一个中长期的信息化工程。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2025 年 12 月 12 日:正式发布《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条例》(Regulation (EU) 2025/2455),确立平台建设的法律基础。
2026 年 1 月 1 日:法规正式生效,欧盟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启动平台实施工作。
2026 年 7 月 2 日前:欧盟委员会需发布平台实施计划,明确接入数据范围、数据来源及功能模块建设安排。
2027 年 11 月 2 日起:企业和实验室在开展监管要求的化学品研究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2029 年 1 月 2 日前:平台基础服务上线,欧盟主要化学品法规下的核心数据集完成整合。
2030 年 1 月 2 日前:欧盟启动统一的人体生物监测研究,相关数据纳入平台。
2036 年 1 月 2 日前:全面完成对 2026 年 1 月 2 日之前产生的历史化学品数据的回溯整合,标志着平台建设任务基本收官。
六、写在最后
欧盟“化学品共同数据平台”的建立,标志着化学品监管正加速迈向数字化治理新阶段。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数据透明度和查询便利性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将首次具备跨法规、跨部门的数据比对能力。
这意味着,同一化学物质在 REACH、BPR、CLP 等不同法规下提交的申报信息,若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将更容易被系统识别,从而触发进一步审查甚至合规风险。
建议企业提前审视内部化学品数据库,确保在不同法规下提交的数据必须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这不仅是应对未来监管趋势的必要准备,更是提升自身数据治理能力、降低合规成本的战略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