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文件号 | 财建〔2026〕16号 | 制发日期 | 2026-02-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现对《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30年”。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2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6年;(二)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4—2026年;(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5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7年;(四)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6—2028年;(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程序开展清算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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