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6年第87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葡萄牙语:etanolaminas (monoetanolaminase dietanolamina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3.6%-97.3%的反倾销销税,有效期为5年,征税详情见附表。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2922.11.00和2922.12.00项下的产品。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6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Oxiteno S.A.Indústria e Comércio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2025年6月2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49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
附表:
巴西对华乙醇胺反倾销终裁征税表


江苏乙醇胺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卫星化学/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淮安宇平化工有限公司等,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进出口公平贸易站提醒各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案件事态进展,积极应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875-de-1-de-abril-de-2026-69740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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