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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6-04-08 | |
据新华社,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维护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
《规定》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王明辉表示,《规定》的出台,是有效防范化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应对美西方遏制围堵,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关键一步。
填补立法空白
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部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
司法部表示,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大国博弈不断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叠加。
王明辉表示,我国目前虽已拥有全球最齐全的产业门类和强大的产业配套能力,但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仍存在断点、堵点,经济循环还不够畅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不足,部分环节抗风险能力薄弱。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
王明辉指出,国家层面出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规定,是破解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堵点痛点、补齐法治保障短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破解“卡脖子”难题、保障产业安全可控的迫切需要;二是防范化解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维护产业稳定的制度保障;三是补齐法治短板、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的客观要求。
针对我国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存在的核心技术“卡脖子”等问题,《规定》要求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这一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各类资源向关键领域集聚,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
针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断供、价格波动、物流受阻等风险,《规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识别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应对突发风险,确保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是政府和企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规定》在明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同时,也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设定科学反制措施
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的经贸政策从传统自由主义转向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频繁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施加强力干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指出,作为一部专门的涉外安全立法,《规定》的亮点在于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科学的反制措施,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
《规定》通过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反制措施的方式,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反制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一般性规定的有机统一。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及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具体反制措施,如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外国组织、个人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
当前,部分西方国家企图通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短链化甚至本土化等手段,开展影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调查等,推动与华“脱钩断链”。
廖诗评表示,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国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我国外部发展环境的稳定,已成为涉外法治建设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规定》将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与安全有关目标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设定科学丰富的反制措施,强化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提升了涉外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回应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现实挑战,有力推动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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