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文件号 | 工信厅节函〔2026〕179号 | 制发日期 | 2026-04-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积极推行“诊断+咨询”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水平,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节能降碳诊断。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聚氯乙烯、造纸、印染、算力设施、通信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对重点企业统筹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和碳排放核算服务,并根据诊断和核算结果,制定节能降碳改造具体方案,明确改造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间安排等。其中,诊断服务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用能结构及能量系统优化、能碳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碳排放核算服务应依据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开展,并出具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
(二)重点工业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诊断。依据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推荐性团体标准(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询),对相关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服务,出具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并对其开展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诊断服务,提出设备更新、系统匹配性提升等节能降碳改造建议。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服务机构,与符合节能降碳诊断服务范围的企业对接并达成服务意向,制定《2026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十四五”期间工业节能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要求的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节能降碳诊断计划。
(二)确定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服务机构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2026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清单,并根据服务内容及数量等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三)组织开展服务。中标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高质量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请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节能降碳诊断报告、节能降碳改造具体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2)、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以及企业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3)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同步上传至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
(四)报送工作总结。请推荐单位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方案编制、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进行总结,于2026年12月15日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4)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荐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严格把关报告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推进模式,加强与工业节能监察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广节能降碳诊断、咨询、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升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政策标准宣贯、技术装备推广、经验案例分享等。指导服务机构建立“诊断—建议—实施—反馈”全流程跟踪服务制度,开展技术回访和指导。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企业满意度较低的服务机构,取消其未来三年诊断服务参与资格。
(三)做好结果应用。鼓励推荐单位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降碳诊断措施建议,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价格、财税等政策,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核算管理能力提升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对节能降碳诊断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41
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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