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地区劳动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宣布对《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的部分条文及相关附表进行修订,主要涉及第五条附表一、第十二条附表三和附表四。
目前已开放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征集期,相关单位可于2026年7月6日前提交意见或建议。
背景与修订原因
《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自2007年首次施行以来,已历经多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
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及调和制度》(GHS)第八修订版保持一致,更新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
进一步强化源头厂商提供安全资料表(SDS)的准确性要求,提升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下游企业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解决本规则中部分条款与国际标准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豁免适用范围
将原条文中“药物”修订为“药品及医疗器材”,以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材不适用于本规则(修订第四条)。
新增及调整危害分类
根据GHS第八修订版及台湾最新系列分类标准 CNS15030,新增或修订以下分类:
新增“退敏爆炸物”危害分类。
修订“易燃气体”分类,细分为类别1A和类别1B。
将“易燃气溶胶”修订为“气溶胶与加压化学品”,并调整相关标签要素(修订第五条附表一、第十二条附表三)。
删除急毒性物质 类别5;腐蚀 / 刺激皮肤物质 类别3;吸入性危害物质 类别2。
修订安全资料表(SDS)内容
更新SDS部分内容,删除不必要信息(如嗅觉阈值、挥发速率、制表人等),新增“运动黏度”和“颗粒特性”等项目(修订第十二条附表四)。
根据GHS第八修订版,修正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的成分浓度管制值为0.1%,新增吸入性危害物质类别1的成分浓度管制值为1.0%。

新增源头厂商责任
若源头厂商提供的SDS存在错误或遗漏,主管机关可要求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将处以罚款,并公开相关信息(新增第十五条第一项)。
删除过时条款
删除关于运输标签与工作场所GHS标签衔接的配套措施,因联合国运输九大类与GHS已实现协调统一(删除第十六条)。
新增不允许CBI保密申请的类别
增列“吸入性危害物质 类别1”成分不得进行SDS的CBI保密申请(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
施行日期
本规则修订条文将于202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企业提供调整时间(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行业的影响
此次修订将对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产生以下影响:
合规要求提高:企业需根据新分类标准更新产品标签及SDS内容,确保符合GHS第八修订版。
责任强化:源头厂商需加强SDS的准确性管理,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罚款或声誉受损。
供应链调整:下游企业需及时获取更新后的SDS,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化学品管理符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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