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通知,为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对“进口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关事项作出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食品原料分类中已明确学名的农/林产品(含除食品原料名称外另有生药名的食品原料)及水产品;
(2)证明内容:需提交记载有产品学名的证明材料;若产品已规定特定使用部位,证明材料中需同时包含使用部位的确认证明;
(3)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境外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文件(含可采信的提单、商业发票等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文件;植物检疫证书。特别说明:卫生协定适用的水产品,仅认可出口国政府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装运的货物开始适用。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mfds.go.kr/brd/m_767/view.do?seq=33868&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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