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江苏“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5个案例入选,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
本次发布的案例在打击涉固危废违法行为、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衔接、法治惠民和拓展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5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充分展现了长三角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的显著成效。
5个案例中,一例涉及化学污染。
江苏省扬州市范某等人驾驶重型半挂车造成纯苯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范某、苏某驾驶挂靠在滕州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3.58吨纯苯泄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应急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周边居民进行紧急疏散,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程监测。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等共计3656103元。
磋商修复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属地人民政府等部门与滕州某公司前后进行了三次磋商,磋商失败后,邗江生态环境局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判决滕州某公司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赔偿应急处置等各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2434502.9元,赔偿编制方案及报告、律师代理等各项费用合计260000元,合计2694502.9元。当事人不服南京中院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修复方面,一是快速清理事发地含苯废水、泥土,积极修复受损环境,做到“应清尽清”。应急处理完毕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专家会商,决定由事故应急处置转为对水和土壤的后续修复。二是政府统筹开展替代性修复,在事发地种植绿树,改善土壤结构性状,采取换水、清污等措施,历经两个多月对新坝塘及周边水沟进行修复,最终处置含苯废物达25.48吨,受损地得到了有效改良,成效明显。三是为确保生态修复评估准确性,对新坝水塘及周边水沟连续三个月的后续水生态跟踪监测,精准评估受损地健康状况。
2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是多部门协同应急,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在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统筹调度,联合区政府、属地政府,以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等多部门迅速应对,及时处置。多部门犹如紧密协作的齿轮,高效运转,最大程度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有力保护了事发地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筑牢坚实基础。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从2020年9月到2024年7月,克服疫情等困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开展磋商。虽在本案中与滕州某公司历经三次磋商未果,但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守法治原则,充分运用磋商机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是延伸办案效果,建立案件规范办理体系。此案件的办理,为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积累了有效经验。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全市十五个部门积极出台《扬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政策支撑,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是展现修复成果,建成首个修复示范点。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通过实地考察,在事故受损地建成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该示范点因地制宜,改变传统执法方式,在受损地推进生态修复及教育,效果显著。示范点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在“六五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点,联合交通、交警部门与属地,组织相关企业及运输单位,直面事故现场,开展植树、普法等活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强大威慑。
3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程序完整规范、以案促建效果显著,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本案历经磋商、诉讼,最终通过判决确立赔偿责任,彰显了法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刚性约束,以司法实践诠释了“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法治理念,有力维护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多部门积极统筹、迅速应对、科学评估、及时处置、长期跟踪监测,确保了受损环境的有效恢复。尤为突出的是,该案不仅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的出台,更首创性建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实现了案件办理、生态修复、普法警示的有机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057号
备案号:苏ICP备2026013520号-2 “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专栏—法律法规
电话:025-8799064
会员服务部:86918841
信息部: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