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石化行业集聚化发展加速、新污染物治理提上日程,已实施10余年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以下简称现行标准)迎来关键修订。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仅将全盐量、全氟辛酸、综合毒性等纳入管控,更针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提出差异化管理间接排放,引导石化行业走向绿色、集聚、低碳的新发展阶段。据悉,这是全盐量首次纳入石化行业进行管控。
行业发展呼唤新标准石化废水有着“一杂两高一难”的特点,即组成复杂、高浓度、高生物毒性、难降解。
根据2024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在42个工业行业中,来自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重铬酸盐需氧量(CODCr)排放量占全部工业源CODCr排放总量的13.7%,位于前列。而现行标准自2015年实施,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最新的发展需求。据《征求意见稿》制定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执行现行标准时,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3方面。一是专业化园区间接排放管控要求难执行,特别是部分特征有机污染物在企业排口要求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存在重复治理、成本增加、土地缺乏、管理不便等问题。二是现行标准对于石油化学工业的定义仍难以界定、基准排水量缺失及厂内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放管控要求不明确。三是生态环境和行业发展有了新要求。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石油化学工业的定义,并指出,合成树脂工业不在范围内,同时增加以其生产的有机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相关化学品的行业。
结合政策精神和行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集中处理纳入管控此次修订扩大了适应范围。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被明确纳入。据了解,随着石油化工业企业逐渐退城入园,间接排放的企业占比约94%,其中约53%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4%排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另有一小部分企业依托其他单位进行废水处理。在现行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直接排放指标和间接排放指标相同,协商间接排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稿》分别细化了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石油化学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综合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且后2种情形可由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浓度限值。记者从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了解到,此举能推动工业园区污水协同处理,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降低处理成本。
《征求意见稿》制定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已逐步发生转变。以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似的处理工艺,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相对设置比较保守。
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专业化处理正在成为工业污水、特别是特殊化工废水处理的模式。对于专业化污水分类集中处理的园区来说,由于污水处理厂废水收集方式和污染物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很大差异,实施间接排放时,往往遇到设计与管控要求间的矛盾。从经济性角度看,集中处理也更具优势。
有研究表明,负荷率在90%至110%之间的污水处理厂,其吨水的运行成本和能耗相对较低。新增3个污染物控制项目鉴于石化废水的特性和管控难点,《征求意见稿》新增全盐量、全氟辛酸、综合毒性3个污染物控制项目。《征求意见稿》制定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次修订是全盐量首次纳入石化行业进行管控。据介绍,较高的盐浓度会抑制生物活性,在处理过程中容易结垢,同时会腐蚀管道、设备等部件,增加设备维护成本。《征求意见稿》在兼顾全盐量排放对水环境影响及实际排放浓度的情况下,将全盐量直接排放限值确定为8000mg/L,间接排放区分排放去向分别规定为3000mg/L和6000mg/L。
全氟辛酸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污染物之一,在我国地表水环境中广泛检出,尤其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渤海湾等工业发达地区。《征求意见稿》结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水平,初步确定全氟辛酸的排放浓度为4000mg/L。考虑到其难降解的特性,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保持一致。
石化废水中多数污染物具有毒性,加之新产品、新工艺不断出现,可能存在即使废水中单项指标按照标准要求处理达标,水体的综合毒性仍不能满足水生态需求的情况。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综合毒性管控要求,并将其定义明确为“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稀释倍数在6以下可达到要求。另有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准排水量的要求,进一步管控稀释排放,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避免管控水平不一、“鞭打快牛”等不公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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