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 文件号 | 苏政复〔2026〕23号 | 制发日期 | 2026-05-28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扩区的请示收悉(连政发〔2026〕6号)。现批复如下:
一、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审查,原则同意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开展扩区筹备工作。
二、扩区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总面积为18.5平方公里,共两个区块:区块一为原范围,面积9.1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原省道324,南至国道G228,西至经七路,北至纬九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区块二为扩区范围,面积9.3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灌西大道,南至国道G228,西至西宁路和规三路,北至南海路、连云港大道(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
三、你市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做好扩区筹备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衔接工作,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履行新增建设用地和水行政手续,强化海洋生态保护。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等要求,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高标准建设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切实提升园区本质安全以及能效、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延链拓展提供坚实保障。
五、扩区筹备工作完成后,须按程序申请化工园区认定。扩区认定后的四至范围应符合国家新一轮开发区目录修订有关要求。扩区区域承接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投产前,须通过化工园区认定。
六、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扩区筹备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严格新建、扩建化工项目行政许可审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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