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世贸组织(WTO)发布G/TBT/N/EU/1205号通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修订REACH法规附录 XVII,拟新增氢化三联苯(PHT)的限制条款。该通报草案现处于公众征求意见期(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7日),计划于2026年第四季度正式通过,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本次拟新增条目管控要求及特定用途过渡期说明如下:
物质信息
物质名称:氢化三联苯(PHT)
CAS NO.:61788-32-7
EC NO.:262-967-7
常见用途:导热油、增塑剂、添加剂等,被广泛应用在塑胶、电子、涂料、线缆等行业。
拟议管控要求
1.自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PHT不得在任何下列情形中投放市场或使用:
a) 作为物质本身;
b)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分、存在于混合物或物品中,其重量浓度达到或超过0.1%。
2.针对民用航空航天应用,可享有10年过渡期(自法规生效之日起)。
3.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中PHT的投放市场和使用:
a) 国防应用;
b) 在严格受控封闭系统中,在250°C至350°C温度范围内使用的工业导热油。
4.第1款不适用于在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混合物和物品。
值得关注的是,PHT已于2018年就被加入REACH法规高度关注候选物质清单(SVHC)进行管控,企业需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告知消费者、ECHA通报、信息传递等义务。待附录XVII修订正式生效后,企业还需符合附录XVII的限制要求。
REACH法规第67条第1款规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限用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将不得投放市场”。若违反REACH附录XVII限制要求,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下架、罚款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057号
备案号:苏ICP备2026013520号-2 “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专栏—法律法规
电话:025-8799064
会员服务部:86918841
信息部: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