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文件号 | 苏发改能源发〔2026〕695号 | 制发日期 | 2026-07-21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持续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撑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我委编制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7月21日
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总要求,立足我省园区和农村屋顶资源丰富的实际,加大分布式光伏组织开发力度。区分工商业、户用两类场景,以集中汇流为主,分散接入为辅,优先推进园区、整村户用、公共建筑和交通等领域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同步配套建设电网和储能设施,确保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落地。
到2030年,全省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较2025年翻一番,达到1.2亿千瓦;展望2035年,全省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达到1.6亿千瓦。
二、引导园区集中建设
1.统一布局规划。聚焦各级园区,开展园区及周边屋顶光伏资源摸排、规划布局,新建工业厂房在规划设计阶段同步预留光伏安装、配电接入条件,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比例达到100%,厂房与光伏同步设计、一体建设;存量工业厂房可利用建筑屋顶做到光伏“能装尽装”,充分挖掘园区光伏资源开发潜力。支持算力中心就近部署分布式光伏,提升绿电使用比例,促进绿电与算力产业融合发展。电网公司按照“一园一案”制定接网方案,做好配套服务工作。鼓励园区配套建设虚拟电厂聚合平台,统一参与省内需求响应、电力现货市场,提升项目收益。
2. 科学统筹开发。各级园区应加强统筹,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协同机制,统筹开发园区工业厂房、办公场所等屋顶光伏。鼓励园区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全额上网,以绿电直连、绿电直供形式,按照“以荷定源”原则为有刚性降碳、绿电物理溯源需求的用户提供绿电,提升园区绿电降碳和出口价值。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其上网电量应公平承担相应的系统调节社会责任。
三、鼓励整村连片开发
1.强化整村统筹开发。以自然村为单元整体谋划,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房风貌提升,统一勘察、设计,统一规划光伏组件布设、缆线走向,统一施工、运维。村委(村集体)要充分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流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动村民屋顶资源归集,电网企业按照“一村一策”制定接网方案,实现户用光伏整村连片开发、汇流接入。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在报装受限和暂缓接入区域,优先开展整村开发,解决接网难题。整村光伏项目参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标准参与电网调节,在并网时明确设备运维管理界面。
2.立足惠农定位。整村开发过程中坚持村民自愿,保障村民知情权和选择权。支持村企合作、公共屋顶作价入股,村民通过屋顶租赁获得长期收益,构建“企业得项目、农户得租金、村集体得收益、地方得绿色”的收益共享机制,确保发展收益惠农,推动乡村振兴。严格规范合作协议,清晰约定屋顶使用年限、发电收益分配、屋面修复责任、合同到期处置方式等,杜绝虚假宣传、捆绑贷款等侵害农户利益行为,守住民生底线。
四、推动公共建筑应装尽装
全面盘活党政机关、医院、文体场馆、市政配套楼宇、粮食仓储设施等公共机构建筑闲置屋顶资源,强化全域统筹,由产权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和统一规划,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可用屋顶应装尽装光伏系统,并做好维护管理。简化公共机构屋顶租赁等前期手续,规范收益分配模式,营造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等建筑光伏市场化投资环境。
五、支持交通能源融合发展
聚焦公路、铁路、港口、交通枢纽板块,结合交通路网布局,新建扩建交通基础设施应在规划阶段充分考虑沿路、沿港、沿站分布式光伏发展需求,同步做好交通工程与光伏设施的方案设计工作,无法同步实施的项目预留光伏安装、配电接入条件,已建成高速公路利用服务区空闲广场建设停车棚光伏电站。依托单条(个)高速公路沿线、南水北调主干渠、港口片区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可整体打包备案(核准),或与交通、水利项目一并实施。在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筑物及建筑物同一红线范围内建设的光伏项目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六、提高电网保障能力
1.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有序加大配电网投资,加快建设满足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纳和集中连片开发要求的智慧配电网,支持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供。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高电力系统综合承载能力。各级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类分布式光伏开发主体,做好并网调试送电工作。
2.提高系统调节能力。根据系统调节需求及分布式光伏消纳利用率情况,提升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调节能力。开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四可”同步建设。鼓励用户和电源同步配套储能系统,打造光储一体化项目,提高绿电自发自用比例;统筹光伏、储能、充电桩和各类用能设备,构建小型微电网,推广客户端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统一调度管理。
七、规范项目建设实施
1.优化项目选址。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管理要求,应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河湖库管理范围、特殊自然景观价值、文化标识区域和天然林地等区域。在已列入拆迁计划、存在安全隐患、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场所及人口密集区等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要从严把关,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建筑风貌,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强化主体责任。项目投资主体要加强对项目选址、设计、施工、并网和运维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把设备质量关口,选用合规达标光伏组件、储能、电气配套设备;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体采购,合理控制开发建设成本;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施工建设,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和资质,严禁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严格按标准并网验收,杜绝违规私接、无序并网。
3.加强运维管理。要厘清投资方、产权方、管理方等各方责任,明确开发投资、场地租金、设备购置、运行维护、拆迁补偿等各类权责,避免后期纠纷。明确专业运维主体,定期巡检光伏组件、支架、储能及配电设备,完善台风、汛期等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方案。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和并网相关手续,电网企业要加强审核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单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变更相关信息;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对认定违建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八、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十五五”碳减排和非化石电力消费要求,确定“十五五”期间年度发展目标;各级发展改革委、规划、住建、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引导多种应用场景,加强用地、环评等要素保障,共同推动落地见效。统一备案标准,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上传上述信息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承诺函,备案机关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于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在项目单位提交备案信息后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补正或纠正,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备案完成;提交备案信息3个工作日后,项目单位即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推广公平开放市场模式,鼓励央国企、地方能投(城投)平台、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同等享受节能、技改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各类政策性工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碳减排目标明确本市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路径、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加强调度推进,年度计划、项目清单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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