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7月31日发布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中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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