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效能,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和反映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期应急管理部集中公布一批各地核查处置的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治理,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案例1:2026年1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煤矿长期存在超定员作业、作业人员与人员定位卡分离以及机械式顶板离层仪按照5米深度施工等造假行为。经按程序转办核查,该矿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规定限员20%以上,9名职工未将定位卡随身携带,个别机械式顶板离层仪深基点安装位置不满足矿井要求,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4月奖励举报人14.87万元。
案例2:2026年3月,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镇居民自建房违规储存汽车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经查,该自建房为某汽车用品公司租用,该公司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但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稀释剂、固化剂、水漆等存放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奖励举报人1.05万元。
案例3:2026年3月,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家具加工厂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设置办公室。经查,该企业在生产车间设置办公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泰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泰和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6月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4:2026年4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门市新会区某石场作业现场存在矿车严重超载、老旧车辆失修带病强行作业等安全隐患。经查,该石场未对承包单位某爆破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该爆破工程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使用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6月奖励举报人1.88万元。
案例5:2026年5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定州市某能源公司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多个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探头长期处于失效状态。经查,现场检测过程中执法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均持续触发报警,但焦炉地下室固定气体检测报警器均无报警动作,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6年8月奖励举报人1.44万元。
案例6:2026年5月,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电机公司焊工无证违规作业。经查,该公司生产车间4名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福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奖励举报人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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