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条例》自2024年施行后的首次修订,进一步压实排放单位的履约责任。
《条例》主要进行了两处修订。
一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是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此次修订旨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机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10_1175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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