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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安全环保 环保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系统规范石化化工领域环境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系统规范石化化工领域环境责任
  发布日期:2025-04-29

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下称“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4月30日,法典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法典草案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提交审议的法典草案共分为5编,涵盖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总计1188条。其中,法典草案基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编,彰显国家对绿色发展理念的高度重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共4章113条。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为后续章节奠定基础。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系统梳理和规范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同时兼顾与污染防治编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衔接,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围绕能源节约和结构调整两大核心,总结提炼现行能源领域立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形势新需求进行修改完善,为能源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指明方向。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秉持国际国内统筹、减缓和适应并重理念,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基本策略和主要措施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展现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担当。

法典草案中直接提及石化化工领域的法条包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本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二百零二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二百零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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