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下称“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4月30日,法典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法典草案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提交审议的法典草案共分为5编,涵盖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总计1188条。其中,法典草案基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编,彰显国家对绿色发展理念的高度重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共4章113条。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为后续章节奠定基础。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系统梳理和规范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同时兼顾与污染防治编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衔接,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围绕能源节约和结构调整两大核心,总结提炼现行能源领域立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形势新需求进行修改完善,为能源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指明方向。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秉持国际国内统筹、减缓和适应并重理念,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基本策略和主要措施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展现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担当。
法典草案中直接提及石化化工领域的法条包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本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二百零二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二百零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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