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随着中国制造企业加速“出海”步伐,进入欧盟市场的合规压力日益增强。REACH法规作为欧盟最为复杂且技术要求最严苛的环境法规之一,对企业的化学品合规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然而,不少中国企业在选择合规服务机构时,仍倾向于选择政府背景的研究所或技术中心等机构,尤其是这类“半官方”机构,出海企业试图借助其“国内权威性”确保合规。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当前并不认可国内政府主导或隶属于政府体系的机构作为REACH合规服务提供者。车企的错误选择,可能严重影响出海企业的出口进程甚至构成合规风险以及全球贸易额罚款。艾科森环境技术早前同欧盟REACH立法机构的官员进行了沟通确认了这一事实。
同时,随着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产业链的审查愈发频繁,“政府补贴”、“市场扭曲”、“数据不透明”等问题成为中欧贸易摩擦的焦点。除了关税与补贴争议之外,合规服务领域的“隐性垄断”,也正被欧盟监管机构逐步纳入视野。尤其是国内部分政府关联技术机构,以行政资源优势与整车企业签署“合规框架协议”,试图排除市场上其他专业合规服务商的现象,引发了对其违反欧盟《反垄断条例》和《数字市场法案》(DMA)精神的质疑。
一、REACH合规的基本逻辑:技术独立性优先
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法规强调的是企业责任(responsible party principle)与技术独立性(technical independence)。欧盟立法机构特别指出,合规服务提供方(包括OR、代理注册人、数据提交者等):
必须具有完全的技术能力来评估和处理注册化学品的风险;
不得隶属于出口国政府或受其干预,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透明行为;
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法人,或者是非欧盟企业在欧盟指定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OR)。
在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历次指南与问答中,反复强调服务商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专业性,并对一些“政府主导、缺乏市场化运营经验”的机构表示保留态度。
二、欧盟对“政府色彩”机构的审慎态度
近年来,随着中欧关系的演变以及贸易技术摩擦加剧,欧盟对于来自国内的官方或半官方背景机构的合规材料审查愈加严格。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现象:
国内某机构提供的REACH注册文件、SVHC筛查报告、SCIP通报文件,在欧洲客户提交后,频繁被ECHA或下游客户技术专家驳回,要求重新评估或补报;
在华外资机构若仅为窗口性质,缺乏欧盟实体法人资质,也难以直接作为OR或代表企业提交注册(大部分欧洲本土认证企业由于责任巨大,不愿承担OR责任);
某些报告中标明“依据中国标准”或“中国政府相关平台数据”,被欧洲客户视为与REACH无关甚至误导性材料。
因此,虽然某些国内政府主导机构具有良好的测试设备或研发能力,但在欧盟合规服务语境中并不具备资格地位。
三、问题现象:绑定框架协议成欧盟反垄断和竞争法高危调查领域
在出口欧盟过程中,整车制造企业需履行多项绿色法规义务(如REACH、CLP、欧盟新电池法、SCIP通报等)。本应由企业根据市场自主选择专业机构完成技术服务和注册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以下“绑定”趋势:
政府背景技术平台与大型车企签订排他性“合规框架协议”,明确规定所有REACH合规工作必须通过该平台完成;
要求企业配合提交技术数据至“国内平台”,由其统一注册、统一通报,拒绝外部服务商介入;
对选择第三方(非平台指定机构)合作的企业施加行政压力(部分涉及领导私人关系),例如项目延迟审批、信息不共享等;
在对外声称“统一出口口径”“降低合规成本”之名下,实质上实现排除竞争、市场封闭之效。
这一系列操作严重违背了欧盟倡导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原则。欧盟监管角度:此类绑定涉嫌违反反垄断精神,根据欧盟《反垄断条例》:
任何政府支持下的合规平台若通过行政或行业约束,迫使企业仅与其合作,均可能构成“市场排他”行为;
在合规服务(如REACH注册、碳足迹认证)中设置人为壁垒,排斥其他具备资质的欧盟或全球服务商,也违反了自由选择服务提供方的权利;
欧盟对“具有公共职能的政府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持高度审慎态度,尤其担心其影响技术中立性、公正性和数据透明度;
此类行为若引发企业间信息壁垒、定价操控或抑制技术创新,还将触发《数字市场法案》(DMA)和《数据法案》项下的合规调查。
在当前中欧贸易局势敏感时期,这种“政企绑定合规服务”的行为,极可能成为欧盟未来重点调查的新领域。
四、中国企业出口欧盟的REACH应对建议
优先选择具备欧盟立法标准参与的机构:优先考虑参与欧盟相关立法(如汽车行业REACH指南),具备ECHA账户并能独立提交注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回避单纯依赖国内政府主导平台的技术报告,尤其是直接向欧盟客户提交时,务必由欧盟认可方复核;
加强对欧盟法规语言、技术术语和合规流程的理解,不要将国内的政府导向型合规逻辑直接套用于欧盟市场;
关注ECHA与欧委会公布的认证标准、FAQ文件与违规案例,了解欧盟对服务机构资质的要求;
加强与欧盟产业协会(如ACEA等)和产业链下游的沟通,以提升合规材料的可信度和市场接受度。
整车与零部件出口企业应坚持“合规自主权”原则,在框架协议中明确保留自行选择技术服务商的权利;
欧盟海关监管也将得到加强,进口时强制执行安全数据表 (SDS) 规定,并自动验证注册号和授权号。欧洲反欺诈办公室 (OLAF)将有权调查跨境 REACH 违规行为,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遵守法律。
五、典型行为与处罚标准
违规行为 | 涉及法规 | 处罚后果 |
企业通过排他协议限制客户选择其他服务方 | TFEU Art. 101 | 最多处以企业全球营业额的 10% 罚款 |
政府背景机构通过统一协议阻止自由市场竞争 | Art. 102 + Reg. 1/2003 | 可强制解约、停止进入欧盟市场 |
通过“政府授权”、“技术中心”掩盖事实垄断 | ECN 模式调查(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 | 欧委会或成员国反垄断局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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