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文件号 |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8号 | 制发日期 | 2025-09-03 |
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构成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二、现行反倾销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适用现行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三、反规避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征税范围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G.654.C Optical Fiber)
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反规避措施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康宁公司 37.9%
(Corning Incorporated)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33.3%
(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78.2%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4.其他美国公司 78.2%
四、征税方法
自2025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措施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之日。
六、复审
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在经过合理时间后,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继续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反规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5年9月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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