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
| 文件号 | 苏财税〔2025〕23号 | 制发日期 | 2025-10-17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其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为方便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设立或登记当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10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当年10-12月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如12月31日成立),可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获取自设立或登记年度起的免税优惠资格。
三、办理流程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后,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参照省级办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详见附件3),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其中:
1.“上一年度”是指申请资格起始年度的前一年度,如申请2025—2029年度免税资格应提供2024年的情况;
2.“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需对取得的每一类收入(如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及每一类支出分别说明;
3.“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需说明每一项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具体开展情况等)及其对应的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
4.“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5.“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意见须为无保留意见;
(六)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设立或登记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无需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并按要求赋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首页应附有经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报备的验证码。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应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数据一致,申请资料的每一项内容需要敲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工作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认定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推动非营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同步废止。为做好相关文件衔接工作,申请2025-2029年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苏财税〔2018〕2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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