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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行业资讯 公平贸易 合规动态 加强芬太尼源头管控:新增美、墨、加13种化学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要求
加强芬太尼源头管控:新增美、墨、加13种化学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要求
  发布日期:2025-11-12

202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作出调整,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调整中,公告针对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单独增列了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制。与此同时,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现有出口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原目录所列的 41 种化学品及相关出口要求仍继续适用。

 

一、背景信息

为积极履行国际禁毒责任,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源头管控,我国此次新增列管的 13 种化学品,多数为合成芬太尼的关键前体或中间体,可通过化学反应直接或间接用于芬太尼的非法制造。

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严控原料来源,从根源上防范新型毒品制造与芬太尼滥用风险,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二、第一部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新增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3 个国家出口管制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1第一部分)。

上述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时,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三、第二部分:缅甸、老挝、阿富汗

针对附件 1 第二部分所列的 41 种易制毒化学品,现行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出口管理要求维持不变。

企业向该三国出口上述化学品时,均须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企业如何应对?

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判断产品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注意核查以下两份目录: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适用于出口至缅甸、老挝、阿富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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