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作出调整,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调整中,公告针对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单独增列了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制。与此同时,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现有出口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原目录所列的 41 种化学品及相关出口要求仍继续适用。
一、背景信息
为积极履行国际禁毒责任,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源头管控,我国此次新增列管的 13 种化学品,多数为合成芬太尼的关键前体或中间体,可通过化学反应直接或间接用于芬太尼的非法制造。
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严控原料来源,从根源上防范新型毒品制造与芬太尼滥用风险,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二、第一部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新增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3 个国家出口管制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1第一部分)。

上述 13 种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时,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三、第二部分:缅甸、老挝、阿富汗
针对附件 1 第二部分所列的 41 种易制毒化学品,现行对缅甸、老挝及阿富汗的出口管理要求维持不变。

企业向该三国出口上述化学品时,均须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企业如何应对?
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判断产品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注意核查以下两份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适用于出口至缅甸、老挝、阿富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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